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原文链接:www.gov.cn/xinwen/2021-03/13/content_5592681.htm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
实施时间:2021年3月12日
相关内容:
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实现积极发展。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产业,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服务模式。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进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绿色化改造,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
全面提升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构建集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开展污水处理差别化精准提标,推广污泥集中焚烧无害化处理,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超过25%。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布局危险废弃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加快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健全县域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坚持节能优先方针,深化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和公共机构节能,推动5G、大数据中心等新兴领域能效提升,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技术改造等重点工程,加快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鼓励再生水利用,单位GDP用水量下降16%左右。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盘活城镇低效用地,支持工矿废弃土地恢复利用,完善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开发支持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950万亩以内,推动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稳步下降。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
资源节约利用:实施重大节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开展近零能耗建筑、近零碳排放、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重大项目示范。开展60个大中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原文链接: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2/22/content_5588274.htm
发文单位:国务院
实施时间:2021年2月2日
相关内容: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皮革等行业绿色化改造。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办法,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管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原文链接: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1/29/content_5583525.htm
发文单位:国务院
实施时间:2021年3月1日
相关内容: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排污单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原文链接:www.gov.cn/zhengce/2021-10/24/content_5644613.htm
发文单位:国务院
实施时间:2021年9月22日
相关内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业固碳增效。制定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节能降碳为导向,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回头看”,巩固去产能成果。加快推进工业领域低碳工艺革新和数字化转型。开展碳达峰试点园区建设。加快商贸流通、信息服务等绿色转型,提升服务业低碳发展水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出台煤电、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未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提升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准入标准。加强产能过剩分析预警和窗口指导。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
原文链接:www.gov.cn/zhengce/2021-10/08/content_5641438.htm
发文单位:国务院
实施时间:2021年10月8日
相关内容:加大工业污染协同治理力度:推动沿黄一定范围内高耗水、高污染企业迁入合规园区,加快钢铁、煤电超低排放改造,开展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等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强化工业炉窑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行生态敏感脆弱区工业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严禁在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临岸一定范围内新建“两高一资”项目及相关产业园区。开展黄河干支流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加快构建覆盖所有排污口的在线监测系统,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沿黄所有固定排污源要依法按证排污。沿黄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排放,严控工业废水未经处理或未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严厉打击向河湖、沙漠、湿地等偷排、直排行为。加强工业废弃物风险管控和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区域治理,以危险废物为重点开展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行动。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健全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原文链接: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0/26/content_5644984.htm
发文单位:国务院
实施时间:2021年10月24日
相关内容:推动钢铁行业碳达峰。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严禁新增产能,推进存量优化,淘汰落后产能。推进钢铁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优化生产力布局,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为重点,继续压减钢铁产能。促进钢铁行业结构优化和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非高炉炼铁技术示范,提升废钢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推行全废钢电炉工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深挖节能降碳潜力,鼓励钢化联产,探索开展氢冶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体化等试点示范,推动低品位余热供暖发展。加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率,以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为重点,支持大掺量、规模化、高值化利用,鼓励应用于替代原生非金属矿、砂石等资源。在确保安全环保前提下,探索将磷石膏应用于土壤改良、井下充填、路基修筑等。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废弃路面材料原地再生利用。加快推进秸秆高值化利用,完善收储运体系,严格禁烧管控。加快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建设。到2025年,大宗固废年利用量达到40亿吨左右;到2030年,年利用量达到45亿吨左右。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原文链接:www.gov.cn/zhengce/2021-11/07/content_5649656.htm
发文单位:国务院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8日
相关内容: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分别下降10%、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重点区域的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有序扩大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稳步提升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水平。
国家发改委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发布
原文链接: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1/26/content_5582791.htm
发文单位: 国家发改委
实施时间:2021年1月28日
相关内容:重点方向: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发挥西部地区在促进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高端芯片研发与生产、数控机床研发与生产、氢能燃料电池制造等产业条目,支持西部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发展。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增强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竞争力,引导东中部地区产业有序向西部地区转移,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智能化绿色化纺织服装加工、家电及消费电子产品制造等产业条目,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支持西部不同地区高质量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优势产业,发挥西部地区沿边、沿江等区位优势,服务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农林牧渔、能源资源、康养旅游、边贸加工等产业条目,使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更好转化为经济优势。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围绕生态环境大保护,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宜居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条目。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强欠发达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轻工纺织、特色工艺品等带动群众就业增收的产业条目。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5/19/content_5608645.htm
发文单位:国家发改委
实施时间:2021年5月9日
相关内容: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 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城镇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 提升,公共机构节能减碳,重大绿色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示范推广应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
《关于开展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的通知》
原文链接: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6/03/content_5615185.htm
发文单位:国家发改委
实施时间:2021年5月30
相关内容:推荐范围。示范基地主要以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为主。基地建设以地方自主实施为主要建设方式,原则上不新增建设用地。骨干企业主要以具备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技术和模式中有重大创新突破、有较强的行业和区域影响力的企业为主。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原文链接: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7/07/content_5623077.htm
发文单位:国家发改委
实施时间:2021年7月7日
相关内容:《规划》围绕工业、社会生活、农业三大领域,提出了“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一是通过推行重点产品绿色设计、强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进园区循环化发展、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城市废弃物协同处置,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二是通过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规范发展二手商品市场、促进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资源循环型社会。三是通过加强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废旧农用物资回收利用、推行循环型农业发展模式,深化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建立循环型农业生产方式。《规划》部署了“十四五”时期循环经济领域的五大重点工程和六大重点行动,包括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园区循环化发展、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创新等五大重点工程,以及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等六大重点行动。
《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 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112/t20211203_1306808.html?code=&state=123
发文单位:国家发改委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28日
相关内容:本专项支持的项目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包括《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明确的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范围除外)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根据不同气候区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施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撑标准(一)中央单位和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二)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不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其中森林防灭火项目西部地区(含按西部与地区政策执行的地区及重点国有林区)、东北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其他地区中央预算投资支持比例为60%,草原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90%。(三)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四)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态定位站、林业重点实验室等项目比例为100%,支持国有林区环境治理项目比例为90%。(五)基层管护站点建设,重点国有林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5万元/个,加固改造25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江西、广西、重庆、云南等重点省份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新建或者重建改造30万元/个,加固改造20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六)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批准的投资标准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
原文链接:www.sasac.gov.cn/n2588035/c22499825/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国资委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27日
相关内容:
(三)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大力推动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建立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全面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全面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改造、绿色化改造,鼓励建设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绿色工厂。支持中央企业通过项目合作、产业共建、搭建联盟等市场化方式引领各类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构建绿色低碳供应链体系。鼓励节能低碳和环境服务等新业态发展和模式创新。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中央企业要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优化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产能规模和布局,实施台账管理、动态监控、分类处置。科学稳妥推进拟建项目,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执行煤电、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深入挖掘存量项目潜力,加快实施改造升级,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坚决关停不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二)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坚持化解产能与产业升级相结合,巩固钢铁、煤炭去产能成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加快推进煤电、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造纸等工业行业低碳工艺革新和数字化转型,提高工业电气化水平,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推进电子材料、电子整机产品制造绿色低碳工艺创新应用,显著降低制造能耗。提升建筑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全面推行绿色建造工艺和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材减量化、循环化利用,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打造绿色低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调整优化运输结构,积极推动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推动交通领域电气化、智能化,推广节能和新能源载运工具及配套设施设备。加快商贸流通、信息服务等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加快绿色数据中心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
《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公告
原文链接:wap.miit.gov.cn/jgsj/jns/wjfb/art/2021/art_be6644db90de4d4b833e3675beeec215.html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施时间:2022年1月1日
相关内容: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未标淘汰期限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石化化工 1. 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2. 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3. 高汞催化剂生产设备(氯化汞含量6.5%以上);4. 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5. 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6.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农药生产装置。
二、钢铁 1. 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2. 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3. 采用重铬酸盐钝化技术的电解锰工艺设备(2023年12月31日);4. 钢铁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不含粉煤气化炉)。
三、有色金属 1. 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2. 竖罐炼锌工艺和设备(2025年12月31日);3. 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4. 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备;5. 铝自焙电解槽及160kA以下预焙槽;6. 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7. 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8. 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9. 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10. 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11. 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12. 离子型稀土矿堆浸和池浸工艺;13. 有色金属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
四、黄金 1. 混汞提金工艺;2. 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3. 无环保措施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工艺。
六、机械 1. 加热温度≤1000℃的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2. 钻采工具接头螺纹磷化处理工艺(2023年12月31日);3. 使用汞生产开关和继电器的工艺;4. 使用汞生产气压计、湿度计、压力表、温度计(体温计除外)等非电子测量仪器的工艺(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非电子测量设备除外)。
《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原文链接:wap.miit.gov.cn/gzcy/yjzj/art/2021/art_863f0f1671cf44b28e6ed8cb60eae7f6.html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施时间: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2月15日
相关内容:
加强稀土行业全产业链管理。一是流通方面,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第十一条)。二是综合利用方面,鼓励和支持利用环境友好的技术、工艺,对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进行回收利用,禁止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第十二条)。三是产品追溯管理方面,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将生产、销售数据及其包装、发票信息录入追溯信息系统(第十四条)。四是进出口管理方面,规定稀土产品进出口企业应当遵守对外贸易、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第十五条)。五是国家实行稀土资源地和稀土产品战略储备。
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日常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等企业的监督管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第十七条)。二是赋予监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扣押有关稀土产品及设备、查封生产或者销售稀土产品的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
明确法律责任。对违反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以及非法购买、销售稀土产品、违反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管理、擅自动用稀土储备、妨碍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原文链接: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5/07/content_5605092.htm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施时间:2021年6月1日
相关内容: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明确哪些项目建设须实施置换是开展产能置换工作的前提。为避免个别项目打政策擦边球,坚决杜绝新增钢铁产能,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地点、型号、规模等任一变化的,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动设备、须置换”。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2020年1月24日之前未履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或公示后有异议的产能置换方案,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产能核定涉及退出和新建两个方面,是推动科学置换、公平置换的重要工作。新办法中已有明确的核定标准。对于备案清单中出现的诸多冶炼装备仅有1个产能数据问题,按照企业能容比(能容比=总产能/总炉容)计算,即按照炉容占比分配每台冶炼设备的产能。涉及“十三五”钢铁去产能任务的,需在产能总量中先行扣除已用于完成去产能任务的产能,再进行分配计算。
《“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
原文链接: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2/03/content_5655701.htm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15日
相关内容:
《规划》提出,到2025年,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8%,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总量控制取得阶段性成果。污染物排放强度显著下降。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10%。同时,能源效率稳步提升。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13.5%,粗钢、水泥、乙烯等重点工业产品单耗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二)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绿色工厂建设工程。在化工、冶金、建材、纺织、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制造领域选择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实现工厂绿色发展,到2025年,创建国家级绿色工厂和省级绿色工厂1000家。
(三)加快产业低碳转型
以“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导向,严格落实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制定工业低碳行动计划,围绕重点行业低碳发展路径,开展低碳建设试点示范,优化工业用能结构和生产过程,从源头减少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
重点行业碳达峰行动:编制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数据中心/5G新基建等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碳排放峰值,明确达峰时间、路线图和政策措施,重点高耗能行业率先达峰。
钢铁行业:采用成熟可行的先进节能技术,开发并推广突破性减碳技术,加快推广应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优化生产流程和原燃料结构,提升废钢应用比例,提高余热余汽利用效率,提升自发电比例,推广终端设备电动化。探索富氢富氧冶金、碳捕集/封存技术在钢铁行业的应用。
石化化工行业:依托石化基地,以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为龙头,下游烯烃产业链、芳烃产业链、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学品产业链等协同发展,结合碳捕集封存与利用项目,打造二氧化碳近零/净零排放示范工程。
水泥行业:巩固去产能成效,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等压减过剩产能的产业政策。引导使用新型低碳水泥替代传统水泥,开展水泥生产原料替代,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等非碳酸盐原料生产水泥,减少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推广辊压机终粉磨技术(辊压粉磨技术)、高效低阻旋风预热器、高能效分解炉及第四代冷却机等技术和装备在水泥行业的应用。
生态环境部
2020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原文链接:www.mee.gov.cn/ywgz/kjycw/tzyjszd/gjhjjstx/202012/t20201209_812184.s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1年1月25日
相关内容: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固体废物):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间干化-鼓泡型流化床焚烧技术;2.基于热水解的污泥厌氧消化及沼渣利用技术;3.含砷废渣矿化稳定化处理技术;4.尾矿库生态修复技术等。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01/t20210105_816131.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1年2月1日
相关内容: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02/t20210226_822618.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1年2月26日
相关内容:
排查污染问题对已完成污染治理的尾矿库,全面开展污染防治成效复核,核查污染防治方案是否找准污染问题,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污染问题是否有效解决。对已编制污染防治方案正在治理的尾矿库,结合污染问题排查对污染防治方案查漏补缺,实现应治尽治。对尚未完成污染防治方案编制的尾矿库,加快推进方案编制及污染治理。对不需编制污染防治方案的尾矿库,进一步核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对照警示片披露的尾矿库污染突出问题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污染防治要求,重点对尾水收集处理设施不完善、渗滤液等废水超标外排、地下水等环境监测不符合要求、尾矿排放管线存在“跑冒滴漏”污染环境等问题开展全面排查治理。
扎实开展治理督促尾矿库企业对照问题清单和时限要求,编制或修订污染防治方案,按照“一库一策”加快实施治理,严格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着力提升尾矿库环境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水平。治理完成后,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开展验收,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治理组织实施单位开展验收。生态环境部门要紧盯污染突出问题,严格核查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治理效果,完成一项,核查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治理到位。
《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通则》
原文链接:www.meescc.cn/zhxx/tzgg/202104/t20210421_829764.s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实施时间:2021年4月21日
相关内容:
适用范围:1.本通则规定了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的规范和流程;
2.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各地方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规划、建设及维护;
3.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各地方固体废物核心业务数据管理;
4.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各地方固体废物核心业务数据向国家平台上传。
许可证信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处置企业进行许可证管理,对于新增的许可证,可以进行许可证录入功能,主要维护许可证基本信息设施地址、废物类别信息等。
尾矿库管控关键指标(必不可少指标)的信息表:1.尾矿库编码;2.尾矿库名称;3.尾矿所在地;4.尾矿坝地理坐标;5.尾矿库环境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6.安全生产许可证号;7.尾矿库企业情况;8.启用时间(年);9.生产状况;10.设计总库存容量(万立方米)11.现状总坝高(米);12.现状总坝高(米);13.尾矿库等别;14.尾矿库形式;15.尾矿入库形式;16.坝体类型;17.主要矿种;18.尾矿库回水方式;19.尾矿水会用比例;20.是否有渗滤液收集设施;21.渗滤液去向;22.是否有废水处理设施;23.废水外排放达标情况;24.废水排放是否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督设备;25.废水排放去向;26.受纳水体;27.地下水检测井情况;28.库内排水设施;29.库外截洪设施;30.是否采取防扬散措施;31.尾矿库所属区域下游敏感受体;32.历史事件及环境违法情况;33.是否开展过环境风险评估工作;34.环境风险等级;35.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且备案;36.尾矿库回水池、渗滤液收集池、应急池等是否实施了防渗措施;37.是否有针对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管道泄漏的环境应急设施;38.尾矿库下游涉及到下游环境敏感区域的,是否有针对下游敏感区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39.尾矿库输送管线、回水管线穿越环境敏感区域,是否建立有相应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原文链接: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6/01/content_5614531.htm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环环评〔2021〕45号
相关内容:
严格落实“两高”项目区域消减: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项目须严格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明确区域削减措施及责任主体。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流域,试行重点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其他区域、流域实行等量削减。区域削减量应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现有排污单位拟通过治理或淘汰获得的削减量,不得使用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污染治理规划确定的削减措施形成的削减量,削减替代来源应为同行业“两高”企业。
开展项目环评碳排放影响评价试点:率先对“两高”项目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试点,在环评文件中设置碳排放评价专章,开展碳排放量核算;依据行业碳达峰目标要求,分别从原燃料清洁替代,节能降耗技术,余热余能利用,清洁运输方式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降碳措施与控制要求;推动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电解铝、石化等行业开展全流程二氧化碳减排示范工程。
严格排污许可:加强“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对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两高”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力度,对于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准的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评批准文件或总量控制要求的,未落实产能置换、煤炭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排污。对于持有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两高”企业,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未按期完成整改、存在无证排污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3/t20210330_826642.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征集截止时间2021年4月30日
相关内容: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使用范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重点排放单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在排放温室气体,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情形的,制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重点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除。
重点排放单位义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及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依法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鹅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5/t20210519_833574.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1年5月7日
相关内容: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登记主体。每个登记主体只能开立一个登记账户。碳排放配额以继承、强制执行等方式转让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机构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本规则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交易主题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碳排放配额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按照规定办理。交易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年限不得少于20年。
《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本规则适用于全国碳排放交易的结算监督管理。在当日交易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每个交易主体为结算单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碳排放配额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和统一交收。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sthjbsh/202105/t20210517_833112.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1年5月10月
相关内容:本办法适用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要求,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组织实施的专项督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开展的专项督察,适用本办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督察组织和实施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正确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做到聚焦精准,推动整改落实;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警示震慑,倒逼责任落实;坚持依法依规,做到实事求是,确保客观公正;坚持求真务实,加强暗查暗访,减轻基层负担。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原文链接: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gthw/gtfwwrkzbz/202012/t20201218_813927.shtml
实施时间:2020年7月1日
相关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现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污染物监测要求: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简历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1/t20211115_960279.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
相关内容:
适用于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60)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黑色金属矿选业(B0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C25),金属制品业(C33)等行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他行业可以参照标准执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和处置场生产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要求应符合GB15562.2、GB30485和HJ2035等标准规范要求,有审批权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求,依法依规增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内容。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8/t20210824_860298.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1年8月23日
相关内容:聚焦“三同时”监管重点。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时应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重点对现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法律责任的具体行为进行检查。重点关注设计文件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情况;建设单位施工合同涵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内容并配置相应资金情况;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超出环评文件批准之日五年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情况;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的一致性,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在变动前开展环境影响分析情况,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实施情况;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污染情况;有关国际条约履约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情况;环评批复文件中环境监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
《“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原文链接:wzq1.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09/t20210906_900190.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1年9月1日
相关内容:一是改进方式方法。建立分级负责的评估机制,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省(区、市)组织开展为主,生态环境部结合统筹强化监督等对部分省(区、市)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相关情况进行评估。二是突出评估重点。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突出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并在“十四五”期间实现对本地区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覆盖。三是丰富指标类型。为鼓励地方积极创新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增设“加分项”;为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等行为,增设“扣分项”。另外,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环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将适当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9/t20210907_901137.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1年9月3日
相关内容: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1.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2.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检测数据或工艺描述等相关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4.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或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5.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别的固体废物。
《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原文链接:www.mee.gov.cn/ywgz/hjyxpj/qyyghhjyxpj/pjgldt/202108/t20210826_860654.s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9月7日
相关内容:
主要目标:到2025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技术体系、政策管理体系、数据共享系统基本完善,成果实施应用机制基本建立,
租金生态环境可持续改善。
基本原则:系统管控,分类指导;坚守底线,严格管理;优化管理,提升效能;更新调整,持续优化。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能源资源管理、生态环境要素管理、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统筹衔接。
推动成果共享共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发布文件,国家“三线一单”数据共享系统保障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使用权限,省级“三线一大单”数据应用系统保障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使用权限,逐步探索对社会公众公开查阅权限。
促进高水平保护: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生态、水、大气、海洋、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将其作为推进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支撑,推动解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环境风险高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征求意见稿)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9/W020210926520414827152.pdf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1年9月18日
相关内容:
适用范围:提出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接收固体废物信息:排污单位应记录外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场信息,包括进场时间、固体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废物生产单位、为例状态、废物重量、贮存设施编码等。
一般工业固废废物记录要求:按批次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产、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废弃处理收集的废尘渣、煤渣、废滤带、原辅用料中的吃、剩余废物等。
《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0/t20211018_956917.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1年10月14日
相关内容: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一)直接取消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省级权限)”等1项涉企经营许可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取得相应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即可从事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辐射监测工作,无需重复取得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亦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认定和批准文件。
(二)优化审批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除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外)许可证核发”“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等2项涉企经营许可,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事。对“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许可”等2项涉企经营许可,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等12项涉企经营许可,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级权限)”等1项涉企经营许可,定期公布机构存量,方便企业开展业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 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取消审批事项,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优化审批服务事项,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 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企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副本)格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0/t20211029_958313.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1年10月27日
相关内容:排污许可证(副本)包括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两个版本,均包括九部分内容。其中,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部分是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污染防治设施索引、排放口索引等;第二部分是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事项,按照排放口分别记载物理信息、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要求等,以及无组织排放许可事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和特殊时段排放要求;第三部分是水污染物排放许可事项,按照排放口分别记载物理信息、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要求等,以及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和特殊时段排放要求;第四部分是工业固体废物许可管理事项,按照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分别记载设施名称、类型、参数、涉及废物名称和类别、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等;第五部分是环境管理要求,包括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上报要求、环境信息公开要求等;第六部分是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及重新申请记录;第七部分是其他许可内容;第八部分是附图和附件;第九部分是其他内容。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在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等章节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内容简化。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1/t20211102_958837.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2日
相关内容:《名录(2021年版)》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相比,新增阳离子淀粉、氟化氢等47项“双高”产品、丁二酸的清洁电化学法工艺等35项“双高”产品除外工艺和土壤淋洗设备等7项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名录(2021年版)》纳入石油焦、1,4-丁二醇、丙酮、糖化酶、含铅铬集装箱面漆等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排放较大的产品,以及双酚A、室内装饰涂料用含铅铬色浆、含氯化石蜡增塑剂的塑料玩具等含有或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且明确了大部分“双高”产品的重污染工艺和除外工艺,推动企业技术工艺升级改造。此外,新增土壤污染防治设备,提出了适用范围、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与大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备、环境监测设备等形成较为完善系统的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2/t20211231_965899.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1年月11日
相关内容:本指南适用于规范产废单位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台账,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适用本指南。
《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 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11/t20211115_960249.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11日
相关内容: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全面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臭氧污染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依法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有序推进钢铁、火电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治理、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完善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相关标准,加大对超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推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氢氟碳化物削减,加强餐饮油烟、恶臭污染防控,深化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措施,推动铅锌冶炼企业评估并防范大气重金属沉降对周边耕地土壤镉等重金属累积风险,探索推动大气氨排放控制。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进一步强化降碳的刚性举措,将应对气候变化要求纳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实施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打通污染源与碳排放管理统筹融合路径,从源头实现减污降碳协同作用。我部将组织落实碳排放权登记、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结算等管理规则,依法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推动构建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完善碳减排量评估与绩效评价标准、低碳评价标准、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管理技术规范。开展碳监测评估试点。
《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0/t20211013_956367.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
相关内容:
【监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与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列为生态环境重点监管对象。
【土壤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同时按照土壤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管理。
(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已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三)位于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中确定为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涉及生产、使用、储运、处置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在产企业。
第十条【其他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列为其他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一)年产生危险废物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或者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四)按照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监管要求,需要重点管控的尾矿库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五)除铀(钍)矿外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 贝可/克(Bq/g)的企业事业单位。
《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计划(2022-2024年)》(征求意见稿)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1/t20211105_959338.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
相关内容:
(一)“双百”任务提质增效。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指导工作方案》要求,严格审核排污许可证质量,强化管理类别、主要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许可量控制因子等内容审核。加强工作调度,实施月调度、双月总结工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现场核查调研,推动“双百”工作取得实效。在保证排污许可证审核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并帮扶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在两年内完成全部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第三年进行质量审核“回头看”。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跟踪监管,采取随机抽查和靶向核查相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核查管理类别降级问题、排放口遗漏问题、适用标准及限值正确与否问题、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一致性问题等,并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督促切实做好问题整改。
(二)深化排污许可证质量复核。健全国家、省、市三级质控体系,出台排污许可证质量控制标准。建立排污许可证质量复核工作机制,适时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现场复核工作。生态环境部统筹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工作,组建排污许可证专项复核小组,每半年对新核发和已完成整改的排污许可证质量进行核查,根据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帮扶指导。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对新核发和已完成整改的排污许可证质量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和整改情况上报生态环境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帮扶排污单位,引导排污单位自查自纠,建立自检制度,提升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推动执法双随机库和排污许可库的融合。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排污许可证数据库和排污登记库全部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采取现场检查和远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和“按证排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对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信息不符的排污单位形成问题清单,反馈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齐抓共管,挂单销号。
(十一)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推进省级排污许可信息化平台优化,探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信息与监测、执法和处罚等信息自动对接,实现各数据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加大排污许可数据应用,提升排污许可整体信息化和智能化应用水平。加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用开发,吸纳科研团队,探索采用传统数据校验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结合的数据校验技术方法,对排污许可数据进行多维度、全流程校核,全面提高排污许可数据质量。持续进行排污许可证(副本)优化,简化排污许可证内容,提升排污许可证的可读性和实用性,并提供典型行业信息化填报模板。
《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0/t20211020_957224.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
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锰渣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可作为与锰渣利用和处置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依据。
锰渣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1.锰渣处理产污中重金属氨氮等污染物的含量和浸出浓度,含水率、水溶性盐含量等指标应满足锰渣处置活利用的要求;2.锰渣处理设施应具备对进料量、处理时间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功能;3.锰渣处理设施应设置不合格处理产物的处理系统或者返料在处理装置;4.锰渣在处理过程中,因装卸、设备故障及检修等原因造成撤落的锰渣应及时收集,并返回锰渣贮存设施活处理工艺过程;5.对锰渣处理过程中排放废气需收集处理,达标排放;对废气中有价值的成分应尽可能进行回收利用。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进行锰渣处理、利用和处置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自行监测的规定及标准的要求进行环境和污染物监测,相关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进行自行监测,也可以微投其他有资质的捡(监)测机构代为开展监测。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1/t20211130_962328.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30日
相关内容:
赤泥、锰渣、磷石膏等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及环境监督管理可参照本规定。生产尾矿的单位应当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产运营中产生尾矿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未然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信息,并于每年一月份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信息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尾矿库一般应当设置雨污分流系统、防渗系统、渗滤液手机系统、尾矿水回收系统、废水处理设施、环境监测系统等。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住址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
《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12/t20211224_965175.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环办环评〔2021〕26号)
实施时间:2021年12月21日
相关内容:指导产废单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加强对产废单位的指导。产废单位在申请、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之前,应提前对照工业固废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抓紧整改,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前达到许可要求。产废单位申请、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严格对照固废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全面、准确、完整、规范填报工业固废相关内容,具体包括:产生的工业固废种类、产生环节、去向;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基本情况;应遵守的污染防控有关标准和规范;记录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的内容频次等。产废单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排污许可证审批人员与固体废物管理人员的联合审核机制,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参与排污许可证工业固废部分的审核过程,共同做好把关工作。审查排污许可证中的工业固废许可事项时,应重点审核申请材料中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是否符合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是否符合固废技术规范,对不符合《许可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的产废单位,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对工业固废产生量大、种类复杂的产废单位应开展现场审核。推动信息共享: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应当明确工业固废台账的记录内容、频次、形式等,台账记录要求与现行有效的固废管理制度充分衔接,避免多套台账、重复填报。我部将优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排污许可与固体废物相关管理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企业在排污许可和固体废物相关业务办理中实现“单点登录、一网通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引导产废单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一般工业固废台账信息。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1/t20210104_815864.html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0年12月23日
相关内容:
加强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将生态保护工作开展、责任落实等情况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突出的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不断传导压力,倒逼责任落实。完善生态监督执法制度,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实施。完善各领域监管制度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生态保护监管。通过非现场监管、大数据监管、无人机监管等应用技术,强化对破坏湿地、林地、草地、自然岸线和近岸海域等的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围填海、采砂和炸礁行为进行监督。强化对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岸线保护修复和水产养殖环境保护的监督。坚决杜绝生态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强化生态保护综合执法与相关执法队伍的协同联动,形成执法合力,重点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生保护、流域水生态保护执法。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地内开矿、筑坝、修路、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及时将生态破坏问题线索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
(二)严格示范建设监督管理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和管理规范。严格示范建设准入,不断提升示范建设质量。加大对试点地区监管力度,每三年评估试点建设成效。对于组织工作开展不力的、建设成效下降的、发生重特大生态环境事件的地区,给予警告或撤销称号处理。各地要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示范建设管理体系,完善建设、申报、监督全过程监管制度,通过资金支持、政策倾斜、绩效考核等措施,建立形式多样的激励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原文链接: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01/t20210105_816131.html
发文单位: 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0年12月31日
(三)相关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第八条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依法给予处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一)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国家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工业固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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