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调查发现,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27日,裴某与侯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合伙从闫某处收购废旧机油桶,并租赁侯某文的公司场地,雇用任某等4人将收购的废旧机油桶进行非法拆解、分割,再由董某将拆解后的废旧机油桶出售,总计收购、处置废旧机油桶50234只。
经司法鉴定所取样鉴定,院内废弃油桶里的残留液、渗漏液、残渣等具有毒性物质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场地内存放的废弃油桶、油桶皮为危险废物。由于在非法拆解、处置废旧机油桶的过程中,裴某等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随意抛散废旧机油,将油渣倾倒在渗坑中,不仅导致机械厂厂区内土壤污染严重,而且如果不及时终止将进一步污染与该机械厂毗邻的成片果园土壤,导致更大损失。
2021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平遥县检察院。4月6日,检察机关对裴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随后,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向侦查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对需要继续侦查事项列明详细提纲,督促追捕上游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全链条;另一方面把案件审查重点转移到如何确定危险废物数量上,因为污染环境罪是以犯罪嫌疑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吨数来定罪量刑的。
侦查机关仅调取了各个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无法准确计算出各犯罪嫌疑人的处置吨数。为准确定罪量刑,承办检察官在多次咨询专家鉴定意见并查阅类似污染环境典型案例后,结合参与时间、分工方式等多种因素,运用客观认定与主观推定方法,最终认定裴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753.51吨,董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668.82吨。经进一步释法说理,各犯罪嫌疑人对数量的认定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力求“三个效果”相统一
该案涉及人数多,涉案人员不仅涉及某企业技术骨干,还涉及靠打工维持生活的数个家庭,如何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相统一成为检察官关注的焦点。
为有效减少不必要羁押,降低审前羁押率,承办检察官在辩护人及家属递交申请后,对犯罪嫌疑人有无羁押必要逐一开展审查。为扎实做好该项工作,承办检察官向闫某所在企业的负责人了解闫某的情况,并在6月初多次前往案发地点,实地查看对危险废物的处置情况及环境整治情况,向乡政府了解案发后环境整治的出资费用等相关情况。
经查,闫某系民营企业技术骨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且自费33万余元及时采取修复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董某、任某等6人案发后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均系从犯、初犯,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筹款退缴违法所得。综合所有情况,承办检察官对上述7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正是由于闫某所在公司疏于管理,导致危险废物流出,继而产生了随后的一系列犯罪行为。裴某处置废旧机油桶的场地系平遥境内某乡政府管辖地,在犯罪嫌疑人持续作案长达两年的时间内,该乡政府未严格落实好监管责任。
2021年8月5日,针对闫某所在公司及乡政府在监管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承办检察官从加强管理、完善机制、落实责任、跟踪监督等方面发出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均已开展整治活动并给予回复。(来源:平遥县检察院)
去年8月24日,平遥县检察院以裴某等9人涉嫌污染环境罪起诉至平遥县法院。
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涉嫌非法处置工业危险废物
杏坛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联合区执法大队
迅速到现场核查

现场堆放未加工的废油漆桶、废有机溶剂桶等
经核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初步判定符合HW49含有或沾染毒性
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等类别的特征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公安部门
对现场当事人员进行控制
现场固定证据实施临时查封
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笔录

同时,对相关废水进行取样送检
经专业机构鉴定
确定涉工业危废品总量28.25吨
目前,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
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门受理立案
已对涉事单位负责人控制调查
并开展进一步“溯源”行动(来源:顺德城市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废、危废、医废”三项强制国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没错我就是物如其名
不仅是废物还很危险
不是你能随意处置玩“混搭”的!